之前不就有人討論過這一個議題,不過好像沒有結果,我是不知道有沒有結果啦!

之前不是有一位女警,用釣魚方式抓到一個援交工程師,之前不是說這個方式有爭議,前天看報紙,又看到同樣的話題,雖然法令第二條有說到,以金錢交易方式,都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防治法,可是我覺得這是值得爭論的問題,因為前提,是警察以導誘方式把人約出來,所以警察是不是也犯了詐欺( 根據刑法的規定,凡是利用他人的無知而使其蒙受損失的人則犯詐欺罪 )這一條罪阿。

如果是搜證,網路警察,是不是應該抓到兩個不相關的人有這種行為,才能將他移送法辦,而不是警察以誘導方法去抓人才對。

這真是個值得爭議問題,其實警察要以把你移送法辦也要有拿到錢,才能送辦,可是當他拿到錢他又沒跟你發生任何行為,你是否能以詐欺罪告他呢?

純粹是個人論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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